(2015)津法民初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29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某,女,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未在规定的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本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