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缪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缪某某,女,生于1986年12月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委托代理人:严修眉,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78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中专文化,住江油市。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缪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4月2日原告缪某某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缪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