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行与荀之右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行,荀之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0007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行。住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178号。被申请人:荀之右,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行与被申请人荀之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荀之右在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荀之右在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