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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委托代理人刘国明,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199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2日开庭审理,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学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牛凌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