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委托代理人刘国明,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199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2日开庭审理,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学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牛凌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