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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广执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甘道齐与孙志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道齐,孙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广执字第00437号申请执行人:甘道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孙志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甘道齐与被执行人孙志义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广民一初字第0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09)广民一初字第02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曼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