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民一初字第029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萌与崔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萌,崔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一初字第02943-2号原告:李萌,女,汉族,1989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蔡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羽,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传友,男,汉族,1956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萌与被告崔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75元,减半收取3037.5元,保全费211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49.5元,由李萌负担。审 判 长 李建莉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人民陪审员 徐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晓悦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