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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毛玉珍与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经济合作社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玉珍,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经济合作社,邱贵发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697号原告:毛玉珍,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委托代理人:唐付贵,系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住所地:陈江街道胜利村委甲子路中心小学旁。负责人:邱建平。被告: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陈江街道胜利村委甲子路中心小学旁。负责人:邱建平。被告:邱贵发,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毛玉珍诉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经济合作社、邱贵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辩诉意见原告毛玉珍诉称,被告一拟将位于五一路路边,丽景湾对面第二次回拨地(面积126平方米)卖给原告,原告分四次付给被告人民币四十万元整,2014年2月28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14年6月1日前召开村民大会,在同等条件下同意原告优先购买涉案土地,如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卖无法完成,被告承诺2014年6月1日前将买地款人民币四十万元全部退还原告,如到期未退还,则按未退清部分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现被告明确表示该土地无法转让给原告,又拒不退款,原告无奈,只能诉诸贵院,请求:一、被告一退还原告购地款四十万元整及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三利率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被告二负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及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经邱贵发追加为本案被告后,原告提出,请求被告邱贵发对上述购地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辩称,我方没有收到原告诉称的款项,是前任村长收了原告的钱,也没有入村里的账。被告广���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经济合作社辩称,我方的印章只有到银行办理业务才能使用,其他用途使用均无效。被告邱贵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毛玉珍为购买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位于五一路路边,丽景湾对面第二次回拨地中面积为126平方米的空地向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支付了40万元,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分别于2011年3月1日、2011年3月28日、2011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分别载有如下内容的三张《收据》:“收到毛玉珍在牛岭买地皮款押金人民币十万元”;“收到毛玉珍在牛岭买地皮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收到毛玉珍在牛岭买地皮款人民币五万元”。上述三张收据中均加盖有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的印章,被告邱贵发还在2011年3月28日的收据中签了名。后,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经济合作社于2014年2月28日共同向原告出具了载有如下内容的《承诺书》:“2011年我村(原惠州市惠城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拟将位于五一路路边,丽景湾对面第二次回拨地面积为126平方米的空地卖给毛玉珍,我村分四次收取毛玉珍现金共计人民币四十万元。我村将于2014年6月1日前召开村民大会商议,在同等条件下同意毛玉珍优先购买,但由于村里原因,导致买卖无法完成,我村承诺2014年6月1日之前将买地皮款(含押金)共计人民币四十万元全部退给毛玉珍,如到期未退清,则按未退清部分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广东省���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经济合作社均上述承诺书中加盖了印章,被告邱贵发也在承诺书中签了名。承诺书出具后,因上述40万购地款未得到退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出具的《证明》中载明:胜利村委会于2009年1月份开始代理牛岭经济合作社会计业务,根据牛岭经济合作社干部提供的2009年9月至2011年7月份会计原始资料,未反应出收到毛玉珍的购地款。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事处农业办公室于同日出具的《证明》中载明:陈江街道农村经济管理站于2011年8月份开始代理胜利村委会牛岭村经济合作社会计业务,根据胜利村委牛岭村经济合作社干部提供的2011年8月至2014年5月份会计原始资料,未反映出收到毛玉珍的款项。再查,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经济合作社称,被告邱贵发在2014年3月24日换届前系牛岭村村长。裁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土地买卖意向后,原告按约已支付了40万元款项,因无法将双方拟转让的土地实际转让给原告,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经济合作社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6月1日前将原告支付的40万元购地款返还给原告,承诺作出后,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经济合作社并未将款项予以返还,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经济合作社按照承诺返还其已支付的40万��款项并对该款项支付自2014年6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经济合作社抗辩称,其未收到原告所诉称的款项,系前任村长收了原告的款项,该款项未入村里的账;本院认为,两被告在其共同出具的《承诺书》中确认收到了原告支付的40万元款项,并明确承诺予以返还,因此,两被告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邱贵发作为本案所涉土地转让事宜及土地款收取事宜的实际经办人,原告请求其对上述土地款及利息的返还的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贵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毛玉珍返还款项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邱贵发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村民小组、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村牛岭经济合作社、邱贵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贵传审 判 员  丁金亮人民陪审员  王奕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