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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杨文均、杨发清申请执行侯素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冻结)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均,杨发清,侯素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423-1号申请人杨文均,女,出生与1956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张飞北路。申请人杨发清,男,出生于1957年4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侯素蓉,女,出生于1963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七星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阆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文均、杨发清申请执行侯素蓉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素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侯素蓉在中国银行阆中支行有存款。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侯素蓉在中国银行阆中支行的存款(账户为125272480559)的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