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吴才义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才义,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539号申请人吴才义,男,汉族,1966年1月23日生,住安徽省石台县。被执行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吴才义与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