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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侯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荥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2月4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22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4)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侯某某在担任荥阳市公安局某乡派出所副所长期间,违反警车管理规定,将警用面包车借给无警车使用资格且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侯某甲(与被告人侯某某系兄弟关系)开走办私事,致使侯某甲于同年12月8日驾驶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侯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违规出借警车的行为与该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不应构成玩忽职守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侯某某在担任荥阳市公安局某乡派出所副所长期间,违反警车管理规定,将警用面包车借给无警车使用资格且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侯某甲(系被告人侯某某之兄)开走办私事,后侯某甲于同年12月8日驾驶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另查明,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侯某某接到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供述了2012年12月7日晚上,其当时任荥阳市公安局某乡派出所副所长,其开着警用面包车办完案后去饭店吃饭,因其喝酒不能开车,让其哥侯某甲驾驶警车送自己到荥阳市公安局门口,其在公安局办完事后发现警车和侯某甲都不见了,其给侯某甲打电话询问,侯某甲说他开车警车出去办事了,其让他办完事将警车放到公安局门口。第二天早上,其给侯某甲打电话询问警车情况,对方称他还没回荥阳,后其单位领导告知该警车在三门峡卢氏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2013年侯某甲被三门峡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侯某甲发生事故时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事实。2、证人侯某甲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12月7日晚上,其弟弟侯某某让其帮忙将警车开到荥阳市公安局门口,其等了一会儿就把车开回家准备去买树苗,侯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办完事后把警车放在公安局门口,12月8日早上6点半左右其自己开着警车到三门峡卢氏县撞到一个行人后逃逸的事实。与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3、侯某甲交通肇事一案的原卷宗材料,证明了侯某甲无驾驶资格证驾驶警用面包车在三门峡市卢氏县官道口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4、侯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证明了被告人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5、被告人侯某某的职务证明,证明被告人侯某某于2011年2月至2013年1月担任荥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现为荥阳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6、到案经过,证明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于2014年10月17日对侯某某玩忽职守一案进行初查,2014年11月19日上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侯某某到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就案件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侯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下午到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2014年11月19日侯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立案侦查。7、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作为荥阳市公安局民警,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警车管理规定,违法出借警车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使用,致使该警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侯某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违规出借警车的行为与该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辩护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侯某某具有警车管理的职责,对警车疏于管理,违法出借警车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使用,造成该警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侯某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焦焕利审判员  张义苹审判员  赵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铭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