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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杨XX,男,生于1985年7月11日,汉族,农民。被告张XX,女,生于1984年9月1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在庭前以与被告张XX已经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党林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