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淳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杨XX,男,生于1985年7月11日,汉族,农民。被告张XX,女,生于1984年9月1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在庭前以与被告张XX已经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党林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