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峥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峥,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李峥,男,汉族,30岁。被告李涛,男,汉族,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峥诉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刘鹤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汪嫚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