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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广州海山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广州海山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法定代表人:白燕川。委托代理人:刘延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海山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曹慧雯。委托代理人:高鹏程。上诉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海山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又以基于友好合作考虑,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初步达成调解意向为由,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2元减半收取为5406元,由上诉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东劲审 判 员  陈舒舒代理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谢佩君蔡嘉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