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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谭玉林与黄春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林,黄春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谭玉林。被告黄春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玉林诉被告黄春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玉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玉林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谭玉林负担。审判员  陆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潘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