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谭玉林与黄春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林,黄春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谭玉林。被告黄春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玉林诉被告黄春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玉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玉林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谭玉林负担。审判员 陆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潘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