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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富安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富安百货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785号原告强大应,男,汉族,1940年12月16日生。被告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富安百货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第一层。负责人唐先伟。原告强大应诉被告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富安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富安百货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富安百货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鲁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