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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711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70年4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梨子园村3社。委托代理人熊宗祥,万源市罗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生于1968年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梨子园村3社。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邓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