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玉连与被执行人彭彩芹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连,彭彩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连,女,生于1952年8月2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自红,男,生于1971年7月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彭彩芹,女,生于1951年2月10日,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勉民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连与被执行人彭彩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彭彩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杨玉连支付赔偿款1773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彭彩芹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勉民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彭彩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