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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洪富香与吴秀凤、唐汉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富香,吴秀凤,唐汉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22号原告洪富香,女,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委托代理人张求文,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系洪富香儿子。被告吴秀凤,女,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被告唐汉金,男,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委托代理人唐颂宣,凤凰县德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洪富香与被告吴秀凤、唐汉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富香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免交。代理审判员  唐新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求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