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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王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程强高某某,王相玉王某某,夏科红夏某某,李玉华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固刑初字第361-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程强高某某,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4年3月4日由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相玉王某某,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12月23日由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夏科红夏某某,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12月23日由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玉华李某12,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4年1月17日由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程强高某某、王相玉王某某、夏科红夏某某、李玉华李某12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程强高某某、王相玉王某某、夏科红夏某某、李玉华李某1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高程强高某某、王相玉王某某、夏科红夏某某、李玉华李某1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程强高某某、王相玉王某某、夏科红夏某某、李玉华李某12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赌博犯罪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9月份,被告人王相玉王某某、夏科红夏某某与司义奎司某某等人,在固始县蓼城办事处双龙客运站北隔壁豫固丰建筑公司办公室二楼多次开设赌场,吸引多人参与赌博,并以抽头营利的作案手段,获利数万元。被告人李玉华李某12则在该赌场向多名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进行赢利。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人司义奎司某某供述,我是去年七月份开始开赌博场子的,去年八月份我在凤凰大道金色阳光小区隔壁豫固丰建筑公司三楼办公司开过场子,连续开有三、四场子,今年八、九月份豫固丰建筑公司搬到红苏路双龙客运站北隔壁二楼,我又在那个地方开过五、六场子,豫固丰建筑公司是张强张某1开的,是我主动联系借他办公室开赌博场子的,我每次给他一千元场地费。2、被告人夏科红夏某某供述,我是去年四、五月份开始进司义奎司某某的场子里帮忙的,干到今年过了春天我和司义奎司某某因为钱的事闹点矛盾,从那以后我就是隔三差五的去司义奎司某某的场子里帮忙,不是像以前一样每天都去。开赌场抽头的钱我不参与分配,司义奎司某某每场给我三百元钱,有时候抽头的钱多了,我再向他多要点。去年司义奎司某某在凤凰新城一个住户家里开过一段时间,还在凤凰大道阳光宾馆旁边开过赌场,今年八、九月份在固始县双龙客运站隔壁二楼开过一段时间,赌场地点基本都是流动的,不固定。在赌场里有徐丽徐某某、老呆、杨某1、李玉华李某12等人在放炮子。3、同案人张强张某1供述,2012年七、八月份,司义奎司某某在我位于固始县城凤凰大道金色阳光隔壁的豫固丰建筑公司三楼的办公室开一个推饼子的赌场,开有两三场,这是司义奎司某某自己开的。2013年1月份我的办公室搬到固始县双龙客运站隔壁二楼。2013年8、9月份,司义奎司某某打电话给我要在我二楼办公室开一个赌场,我就同意了,总共开有四、五场,司义奎司某某每场给我五百、一千不等的费用,总共给我4500元。赌场主要采取推饼子的方式赌博,庄家如果赢了司义奎司某某提成百分之十,夏科红夏某某主要负责在场子里管理,司义奎司某某每次可以抽头五、六万元,多的时候可以达到十几万元。场子里有春子、徐丽徐某某、杨某1、老呆等人放炮子。4、被告人王相玉王某某供述,去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司义奎司某某在固始县张集子街道开设赌博场子,我去赌博,输了十几万元,我先后在张集子镇、固始县双龙客运站隔壁二楼、凤凰大道金色阳光小区等地方赌过。我从去年进司义奎司某某开的场子到今年八、九月份,我放炮子获利有一万多元。和我一起放炮子的还有杨某1、徐丽徐某某、李玉华李某12等人。赌场里是司义奎司某某提成抽头,司义奎司某某安排一个叫禄子的人专门负责帮他接送赌博的人和帮他提成抽头,坐庄的人如果赢了,提成百分之十。5、被告人李玉华李某12供述,我是在去年通过老呆知道小司在开赌场,后来我有去赌场参与过赌博,禄子负责抽水,徐丽徐某某、杨某1在赌场放炮子。我总共去了几次赌场,除了赌博外,还借钱给别人用于赌博,每次都是几千元,放炮子我混了估计有几千元钱。6、证人杨某1证言,两三年前因为赌博认识的司义奎司某某,去年司义奎司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城关凤凰大道开场子,后来我就去了他的赌场,我去过有四、五次,在不同的地方。我去年开始在司义奎司某某赌场放炮子,总共赚有四万元。除了我以外赌场还有五、六个人放炮子,我认识的有徐丽徐某某、杨洁、老呆、强子、老翁等人。赌场主要采取推饼子的方式赌博,庄家如果赢了司义奎司某某提成百分之十。7、证人杨某2证言,2013年5月,杨某1和小司在凤凰大道附近一民宅里开赌场,杨某1喊我一连赌了一个星期,我连付炮子利息和输的现金一共四十多万,我的炮子都是拿杨某1和老呆的,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8、证人王某证言,司义奎司某某平时在开赌场,地点不固定,平时赌博都是司义奎司某某提前找好场所,然后派专人去接参赌人员。司义奎司某某找了个叫“路子”的替他管理赌场,赌博一般都是以推饼子的方式进行,庄家如果赢了,司义奎司某某提成百分之十,基本每天都可以提成几万元。赌场内有个叫杨某1的放炮子,赌场外司义奎司某某还专门安排的有人放风。9、证人汪某证言,司义奎司某某开赌场,去年我在其赌场输了十几万元,司义奎司某某开的赌场地点不固定,每次都是他提前联系我们,然后指定我们去他提前找好的地方。司义奎司某某在找了个叫“路子”(夏科红夏某某)的替他管理赌场,赌博一般都是以推饼子的方式进行,庄家如果赢了,司义奎司某某提成百分之十,每天提成、抽头最低也有两万元。赌场内有杨某1、徐丽徐某某、老呆等人放炮子,赌场外司义奎司某某还专门安排的有人放风。10、证人蒋某证言,去年七、八月份我到司义奎司某某开的赌场赌博,他地点不固定,都是安排车接送,基本都是在郊区附近,还有一次在城关凤凰大道东段一座楼上。场子是司义奎司某某开的,抽水的、司机都是他安排的,庄家赢就从桌子上抽头提钱,差不多有几万元。场子里还有放炮子的。我在场子里斗有二三十次,输了估计有二十万元,然后没有钱了就不去了。11、证人黄某证言,我在小司开的赌场里赌过两次,第一次在城关南山头往火葬场去的路边一个私人家里,是推饼子,我参与斗了几牌,不输不赢。第二次是在洪埠大桥旁边,一个私人家里,也是推饼子,我没斗,看了一会我就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相玉王某某、夏科红夏某某、李玉华李某12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破案简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相互印证,且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5月4日晚22时许,同案人张强张某1召集郑某1、张某1、李某李某1等人在自己家中三楼以麻将为工具进行“推饼子”赌博活动,期间因参赌赌资不够,无法加大赌注,张强张某1打电话给被告人高程强高某某让其找10万元钱作为他们赌博用的赌资,并由其搂总账,负责这10万元钱在赌桌上流通,供参赌人员用;所有参赌的人都可以将赢到的钱通过张强张某1转到高程强高某某处,后再由高程强高某某通过张强张某1转借到钱输完的参赌人员手中,作为赌资继续参赌,高程强高某某带来的10万元钱在赌桌上不断流通,最后致使郑某1一人就输掉50余万元。被告人高程强高某某明知张强张某1等人在进行赌博活动,仍积极为张强张某1等人提供资金10万元为其赌博用,并从中获利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人张强张某1供述,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和李军李某12、张某1,郑某1我们开始推饼子,我们每牌200-300元也能下,2000-3000元也能下。后来让高程强高某某拿了10万块钱,我们用这10万块钱周转。谁输了就从我手拿,我们推有2、3个小时结束了。结束时郑某1输了有几十万,他分别欠张某1和李军李某12、我的。后来郑某1给我打一个40万的欠条。2、被告人高程强高某某供述,去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我当时吃完晚饭,时间大约8点多钟,张强张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可有钱,我就出去凑钱,后来凑到10万元钱,然后我带着这10万钱到张强张某1家,他叫我把账记好,事后这账算他的,他几个谁用钱我都给他们。我带的10万元钱在赌桌上不断的流通,他们几个就是用这样的方式,使参赌金额变的越来越大,我带厂元赌资可以无限扩大,所以后来张强张某1的朋友才输高达40多万元钱3、证人张某1证言,今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我和郑某1,张强张某1,李军李某12我们我们四个用麻将“推饼子”,赌注1000元至2000元以下,上不封顶,坐庄轮流坐,张强张某1给他找钱,张强张某1给他一个朋友打电话,叫他送钱过了,过有一会,来了一个人,有20多岁,我不认识,他来后,把钱递给张强张某1,我看有好几捆钱,具休数目不清楚,郑某1的钱怎么从张强张某1那拿的我不知道。郑某1到张强张某1开的场子里赌博又输了不少钱。4、证人李某李某1、俞某证言,基本同被告人供述一致。5、证人郑某1证言,今年5月4日上午我和张少林张某2、毕延全毕某某、袁某等人在叶集查车,张少林张某2讲想到九华山玩玩。我就给我朋友余兴中余某某打电话,讲好中午到陈淋子镇去吃饭。快到中午时,余兴中余某某开车到叶集找到我讲张某1回来了,讲他在固始县城安排好饭店了,我们开始不想去,但余兴中余某某坚持要去,没办法我们就和余兴中余某某一起到固始县城吃中午饭,吃了午饭后,就开始赌博,到晚上吃晚饭我输掉9万元。吃了晚饭后又赌博,先在张强张某1家赌博,我输掉50万元,后又到张强张某1家开的赌场里赌博,我输掉13万元。赌博的过程基本同被告人的供述一致。6、证人郑某2证言,今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张少林张某2打电话说他办事急需要2万元,后来张少林张某2告诉我他借钱是因为郑某1赌博输了。7、证人张某2、毕某、袁某证言,证实赌博及郑某1输钱的过程,基本同被告人供述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程强高某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破案简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相互印证,且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有固始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可对被告人高程强高某某、王相玉王某某、夏科红夏某某、李玉华李某12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程强高某某、王相玉王某某、夏科红夏某某、李玉华李某1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程强高某某、王相玉王某某、夏科红夏某某、李玉华李某12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相玉王某某、夏科红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高程强高某某、王相玉王某某、夏科红夏某某、李玉华李某12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程强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王相玉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夏科红夏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李玉华李某1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列四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刘继武审判员 祁长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晏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