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11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蟠溪镇杨家店村。本院在执行袁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执字第0001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