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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11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蟠溪镇杨家店村。本院在执行袁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执字第0001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