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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郑德武、李晓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郑德武,李晓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被执行人郑德武被执行人李晓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郑德武、李晓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德武、李晓影给付欠款68万元及利息。2014年12月17日本案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终结在前郭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在前郭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凤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尹法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