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勇与陶功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陶功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54号原告:陈勇,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陶功劳,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陶功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亚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