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陶刚与王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刚,王志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367号原告陶刚,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志岗,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刚与被告王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刚无正当理由,拒不在本院预定的开庭时间2015年4月2日9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冰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