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虎民初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陶刚与王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刚,王志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367号原告陶刚,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志岗,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刚与被告王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刚无正当理由,拒不在本院预定的开庭时间2015年4月2日9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冰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