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法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向后树与向江平,陈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后树,向江平,陈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向后树,男,1973年5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克勤(一般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述瑶(一般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向江平,男,1990年2月11日生,汉族。被告陈平,男,1992年3月12日生,汉族。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贵均(特别授权),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后树与被告向江平、陈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后树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后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后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后树负担。审判员  陈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