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6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彦凯与王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凯,王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神民初字第06580号原告李彦凯,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李彦凯诉被告王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彦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涛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彦凯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涛于2012年11月23日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产生各种矛盾,双方的正常沟通都很难进行,被告曾无数次提出离婚,并于2013年8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原告于2013年8月24日曾向神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以求与被告和好,但被告并没有和原告原告继续生活的意愿,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李彦凯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支,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王涛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彦凯与被告王涛于2012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在神木县锦界镇租房居住,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产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8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原告李彦凯曾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从而草率结婚,婚后又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从而导致被告离家出走,双方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分担其在结婚前所欠债务,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彦凯与被告王涛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彦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见远审 判 员 郄小平人民陪审员 张祥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乔春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