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49-1号本院对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49号民事裁定书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书写错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合议庭组成人员补正为:“审判长孙黎、代理审判员苗胜奇、人民陪审员汪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黎代理审判员 苗胜奇人民陪审员 汪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