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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49-1号本院对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49号民事裁定书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书写错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合议庭组成人员补正为:“审判长孙黎、代理审判员苗胜奇、人民陪审员汪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黎代理审判员  苗胜奇人民陪审员  汪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