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贾云妮、李玲霞、李海军、李海全与钟洪业、郑州绿城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刘素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16-1号原告贾云妮,女,194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玲霞,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海军,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海全,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洪业,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绿城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战胜,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素贞,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毛守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河,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4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D66**大型普通客车及李海全提供担保的豫A987**号小型越野客车。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钟洪业、刘素贞已履行上述协议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豫AD66**大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李海全提供担保的豫A987**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晓亮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