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民初字第410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勤,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王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查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勤,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28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来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不管原告及孩子生活,并无端怀疑原告作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三个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2014)彭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及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事实。被告王某甲辩称:双方共同生活十多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曾经玩麻将,��在已经四、五年没有玩了。被告有信心与原告和好,共同抚养三个孩子,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2014)彭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系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1月28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于2004年5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三个孩子,长女王某乙;次女王某丙、三女王某丁系双胞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一般。2014年7月21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2014年8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其行为违法。后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且已结婚多年,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因此而彻底破裂,和好有望;原告以被告有赌博恶习为由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应加强沟通,珍惜业已建立的婚姻关系,改正各自的缺点,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查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虎娟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