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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勇与安徽省凤阳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安徽省凤阳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17号原告:李勇,驾驶员。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东街南侧。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勇,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勇与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简称凤阳好又多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被告凤阳好又多超市的委托代理人刘大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勇诉称:2015年1月15日,李勇在凤阳好又多超市购买了韭山土鸡蛋44盒,单价11.8元;福临全家紫云英蜂蜜礼盒5盒,单价48元;福临全家杨槐蜂蜜礼盒4盒,单价48元;福临全家中老年蜂蜜礼盒1盒,单价48元,共计999.2元。蜂蜜礼盒内的赠品铁观音茶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家,属三无产品;韭山土鸡蛋属预包装食品,未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凤阳好又多超市销售的上述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判令:凤阳好又多超市退还货款999.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9992元;凤阳好又多超市赔偿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凤阳好又多超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凤阳好又多超市辩称:蜂蜜是符合质量要求的;鸡蛋是简易包装,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所销售的食品未对李勇造成实际损害,不应赔偿。李勇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下列证据,并经对方当事人质证:1、李勇身份证一份。证明李勇的主体资格。凤阳好又多超市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2、2015年1月15日凤阳好又多超市电脑小票及正式发票各二张。证明李勇从凤阳好又多超市处购买物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凤阳好又多超市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3、韭山土鸡蛋标价签一张、实物一盒。证明凤阳好又多超市销售的韭山土鸡蛋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凤阳好又多超市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标价签是不存在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鸡蛋包装上有瑕疵,但质量没有问题。4、福临全家紫云英蜂蜜礼盒。证明凤阳好又多超市销售的紫云英蜂蜜礼盒内的赠品铁观音茶叶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无保质期。凤阳好又多超市的质证意见为:福临全家礼盒属于预包装食品,是定量生产的,经过当地相关部门检验,是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赠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蜂蜜礼盒上的日期是同步的,属于合法商品。凤阳好又多超市为支持自己的抗辩意见,提交下列证据,并经对方当事人质证: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凤阳好又多超市的诉讼主体资格。李勇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2、凤阳县韭山土鸡养殖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凤阳好又多超市销售的韭山土鸡蛋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李勇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3、徐州市福临全家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蚌埠市淮上区邵恒飞食品商行营业执照副本、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凤阳好又多超市销售的福临全家蜂蜜礼盒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李勇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4、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韭山土鸡蛋包装盒上存在瑕疵,工商局已责令整改。李勇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李勇提交的证据1、2,凤阳好又多超市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李勇提交的证据3、4的真实性,凤阳好又多超市无异议,但认为标价签不存在生产日期与保质期,鸡蛋包装虽有瑕疵,质量没有问题,蜂蜜礼盒属于预包装食品,赠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蜂蜜礼盒上的日期是同步的,属于合法商品。本院当庭对李勇提交的实物进行了审查,韭山土鸡蛋包装盒上确实没有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标示,福临全家蜂蜜礼盒内的赠品铁观音茶叶也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保质期的标示,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凤阳好又多超市提交的证据1、2、3、4,李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凤阳好又多超市系自然人独资公司。2015年1月15日,李勇在凤阳好又多超市购买了韭山土鸡蛋44盒,单价11.8元;福临全家紫云英蜂蜜礼盒5盒,单价48元;福临全家杨槐蜂蜜礼盒4盒,单价48元;福临全家中老年蜂蜜礼盒1盒,单价48元,共计999.2元。因凤阳好又多超市销售的福临全家蜂蜜礼盒内的赠品铁观音茶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家,属三无产品;韭山土鸡蛋未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李勇诉讼来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李勇主张在凤阳好又多超市购买的食品违反食品包装和标示的规定并以此为由要求凤阳好又多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凤阳好又多超市销售的韭山土鸡蛋应属农产品,只是为了便于销售而进行的简易包装。由于鸡蛋的特性,也无法明确标注具体的生产日期,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对其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农产品包装和标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凤阳好又多超市销售的韭山土鸡蛋也并非是必须经过包装才能销售的农产品,故李勇认为其购买的韭山土鸡蛋属预包装食品,违反了法律关于食品包装和标示规定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凤阳好又多超市销售的福临全家蜂蜜礼盒外包装规范,在李勇无其他证据证明凤阳好又多超市销售的该产品存有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且造成了其人身、财产等损害的情况下,仅以礼盒内赠品铁观音茶叶包装标示不规范为由,要求凤阳好又多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显属理由与依据欠充分。即使凤阳县好又多超市销售的该商品外包装标注不尽规范,则仅此亦非民事诉讼应予调整的范围。同时,李勇在凤阳好又多超市处一次消费近千元,在开具发票之后随即主张购买的商品全部为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有违常理,且李勇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对凤阳好又多超市销售商品的质量不存在异议。综上,李勇要求凤阳好又多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及赔偿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