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恢1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学义与被执行人宋成群、孙明健康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群,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沙执恢1字第113号被执行人宋成群,男。被执行人孙明,男。本院在执行赵学义与宋成群、孙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学义申请将被执行人宋成群、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2012)沙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宋成群、孙明需偿还申请人赵学义234898.87元。我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宋成群、孙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宋成群、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蓝天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殷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