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诉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安黎明与陈霞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黎明,陈霞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诉保字第5号申请人安黎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熹东,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霞,女,汉族。申请人安黎明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霞在定西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债权140000元予以冻结,且已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霞在定西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债权14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周尚荣所有的甘JL89**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转让、过户等变更手续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苑津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