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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华侨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华侨,余秋红,陈伙民,黄梅珍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49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吴华侨,男,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被告:余秋红,女,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被告:陈伙民,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被告:黄梅珍,女,1974年4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华侨、余秋红、陈伙民、黄梅珍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告余秋红所购买的,由长春市豪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广德街以西,万晟?爱琴海,第D6【幢】0【单元】107号房,房号107,建筑面积:86.72平方米,丘(地)号:6-8/43-8,商品房买卖合同号:0000000000855157号的私有房产。二、预查封被告余秋红所购买的,由长春宝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南关区东至临河街南至乙八路北至102国道,金色?世界湾小区(富裕棚户区A地块),第27【幢】1【单元】2701号房,房号2701,建筑面积:117.92平方米,丘(地)号:3-70/213-27,商品房买卖合同号:0000000000848395号的私有房产。三、预查封被告陈伙民所购买的,由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南关区平阳街912号,元海晟庭,第7【幢】1【单元】1801号房,房号1801,建筑面积:153.42平方米,丘(地)号:3-48/401-33,商品房买卖合同号:0000000000854332号的私有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