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候玉玲与才玉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才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夏安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