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三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宗玉荣、刘兰青等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玉荣,刘兰青,蔡瑞明,蔡瑞红,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220号原告宗玉荣。原告刘兰青。原告蔡瑞明。原告蔡瑞红。以上四人均委托代理人张志保,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2、5、6层。负责人孔迎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宛鹏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时敏,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玉荣、刘兰青、蔡瑞明、蔡瑞红与被告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蓓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玉荣、刘兰青、蔡瑞明、蔡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全部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