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贵臣与刘建军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臣,刘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杨贵臣,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明亮(原告之子),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建军,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杨贵臣诉被告刘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出被告的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贵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金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兴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