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7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汤某与张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756-1号申请执行人汤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申请执行人财产差额款17606.13元及债务差额款57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23356.13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申请执行人应付给他的2014年度至2016年度子女抚养费抵顶欠款,其他申请执行人放弃不究,案件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