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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国昌、黄小锁等与河北东云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昌,黄小锁,赵进才,孔东兴,李根才,孔玉旺,孔振刚,孔谦,孔占军,孔建民,孔令朝,孔建朋,孔忠海,孔首宁,河北东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黄国昌。原告黄小锁。原告赵进才。原告孔东兴。原告李根才。原告孔玉旺,1987年7月12日,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小吾村。原告孔振刚,1958年10月6日,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小吾村。原告孔谦,1986年8月8日,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小吾村。原告孔占军,1962年7月30日,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小吾村。原告孔建民,1976年6月10日,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小吾村。原告孔令朝,1969年1月10日,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小吾村。原告孔建朋,1979年9月12日,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小吾村。原告孔忠海,1967年10月21日,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小吾村。原告孔首宁,1973年8月2日,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小吾村。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国昌。被告河北东云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晋州市宿村村北。法定代表人:张冲。原告黄国昌等14人诉被告河北东云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瑞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国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东云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经河北东云建材有限公司车间主任赵某了联系,原告14人到河北东云建材有限公司筑四线地面,被告应给付劳动报酬13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拖欠至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13000元。提交证据2013年12月29日出具拖欠证明、工资费表、证人赵某证明。被告河北东云建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经河北东云建材有限公司车间主任赵某联系原告14人到河北东云建材有限公司筑四线地面,被告应给付劳动报酬13000元,2013年12月29日被告公司部门负责人赵某、张建平证明欠筑路面手工费13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赵某出庭作证、原告提交的工资费用表及赵某、张建平签名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黄国昌等人为被告河北东云建材有限公司筑造路面,被告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东云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黄国昌等十四人劳动报酬13000元,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65元,由河北东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瑞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田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