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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沈杨洋与许萍、王一尘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杨洋,许萍,王一尘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杨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一尘上诉人沈杨洋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3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沈杨洋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汪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