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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治林与张红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林,张红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刘治林,男,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3017。被告:张红民,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413。系中山市古镇沪杰装饰工程服务部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治林诉被告张红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治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治林撤回对被告张红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治林负担。审判员  刘旭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邓秋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