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治林与张红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林,张红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刘治林,男,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3017。被告:张红民,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413。系中山市古镇沪杰装饰工程服务部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治林诉被告张红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治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治林撤回对被告张红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治林负担。审判员 刘旭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邓秋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