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爱菊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周敏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爱菊,确山县人民政府,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正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杜爱菊,女,汉族,1956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江洁,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路耕,任县长。委托代理人贺辉,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敏,女,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确山县。原告杜爱菊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周敏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于2015年4月2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涉案房屋在2011年11月21日已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确山县支行抵押贷款人民币11万元,分二十年还清。现原告与第三人协商,对剩余部分贷款原告杜���菊偿还2万元,其余部分由第三人周敏负责偿还,双方商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完毕。2、因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在第三人周敏名下,经协商,在抵押贷款偿还完毕后,第三人周敏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原告杜爱菊名下,届时,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需在其缴纳相关税费后协助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3、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后,原告向正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15年4月2日杜爱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爱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爱菊承担。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邹军义审判员 谢新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时琳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