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荣成与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成,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孙荣成。委托代理人:宋亚梅,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中美,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法定代表人:田岭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荣成诉被告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荣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荣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依法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孙荣成负担。审判员 钱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露本案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