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清河与杨飞燕、杨浩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清河,杨浩庆,杨飞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黄清河。被执行人杨浩庆。被执行人杨飞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1296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飞燕、杨浩庆银行存款1391668.1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杜周民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