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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苏州莱能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莱能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镜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苏州莱��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南路。法定代表人:陈艺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瑞文,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苏州莱能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1030005223547023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日2014年3月31日,到期日2014年9月30日,付款行为农行芜湖赭山支行,出票人芜湖曹氏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芜湖县永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次背书转让给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永林电子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中电佰辰���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林杰伟世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捷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莱能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莱能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苏州莱能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方 洁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