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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郭子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子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1189号罪犯郭子龙,河北省滦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郭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5月24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后,又曾受记功2次,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良好的监督管理条件。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关于该犯的相关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子龙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及表扬奖励等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综合该犯原判刑罚执行情况、退赃情况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对其假释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子龙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贾立辉审判员  李玉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丽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