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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执字第00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继明与安徽省天运木业有限公司、邓书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继明,安徽省天运木业有限公司,邓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亳执字第000121-2号申请执行人:马继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邓书林,经理。被执行人:邓书林。本院在执行马继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运木业有限公司、邓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年9月12日涡阳县霖福木制品有限公司出具《偿还债务担保书》内容为:涡阳县霖福木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投资人自愿以本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证号:212403700229,;证号:212403700236)使用权及该地面全部建筑物为马继明[调解书(2014)亳民一初字第00055号]确认的债权提供担保。被执行人邓书林及其妻子在担保书上签字确认,涡阳县霖福木制品有限公司在担保书上盖章。本院经审查认为涡阳县霖福木制品有限公司仅有两名股东:邓书林及其妻子马秀华,两名股东均同意以公司的财产为邓书林的欠款提供担保,可视为执行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涡阳县霖福木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证号:212403700229,证号:212403700236)使用权及该地面全部建筑物。二、查封期限三年。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赵瑞强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