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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人民广场分公司与周开礼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人民广场分公司,周开礼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人民广场分公司。负责人林树,店长。委托代理人王孛,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开礼。上诉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人民广场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开礼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巴法民初字第03675号民事判决,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人民广场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周开礼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周开礼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4)巴法民初字第0367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周开礼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均由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人民广场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代理审判员  周 舟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