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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厦门百墨达商贸有限公司诉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百墨达商贸有限公司,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905号原告厦门百墨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二里51号701单元。法定代表人祝海珊。委托代理人苏丽真,公司职员。被告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北工业区舫山北二路1117号(2#厂房)。法定代表人何炳林。原告厦门百墨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予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菲菲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厦门百墨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百墨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百墨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双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厦门百墨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代理 审 判员 陈菲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代) 陈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