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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徐某��,女,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