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徐某��,女,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