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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元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郑保江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元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文松林。职务:元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总书记。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委托代理人熊福仁,男,汉族,1977年1月31日出生,系元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住元谋县元马镇团结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再坤,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系元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长,住元谋县元马镇团结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郑保江,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1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新华乡。本院在执行元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郑保江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元行非诉字第9号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应执行标的款为31100元,申请执行费366.45元,合计31466.45元,经过采取执行措施查明,因被执行人家中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15)元执字第7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杨金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光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