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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北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迟付香与龙口市芦头镇香坊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付香,龙口市芦头镇香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北民初字第288号原告:迟付香,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于文腾,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口市芦头镇香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史进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迟付香诉被告龙口市芦头镇香坊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付香撤回对被告龙口市芦头镇香坊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迟付香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